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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放宽地区主观题报名还需要选择放宽地区?-法考放宽地区分数线主观题分析
tamoadmin 2024-10-13 人已围观
简介1.法考分数线2.法考客观题放宽地区政策多少分3.2021法考放宽政策是什么意思法考分数线全国法考客观题分数线,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客观题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满分为300分,根据相关的政策,对于艰苦边远地区跟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主要是分为三档: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
1.法考分数线
2.法考客观题放宽地区政策多少分
3.2021法考放宽政策是什么意思
法考分数线
全国法考客观题分数线,法考客观题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客观题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满分为300分,根据相关的政策,对于艰苦边远地区跟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主要是分为三档:
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主观题的全国合格统一分数线为108分,满分180分,考试时间240分钟,放宽地区也是主要分为三档:
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申领:
根据司法部相关规定,符合证书领取资格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材料进行证书申领,按照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客观题放宽地区政策多少分
法考客观题放宽地区政策具体分数如下:
司法部商、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法考客观题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分数线为160分。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法考主观题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2021法考放宽政策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1.放宽合格分数线
这个应该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每年考完试最紧张的就是查询自己的成绩到底有没有过线,这个放宽政策无疑给了我们极大的鼓励。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一)法考客观题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放宽地区客观题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2、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3、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二)法考主观题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08分。
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1、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
2、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
3、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2.报考条件享学历放宽
《公告》明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这是一项特殊政策,在一定时期内适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取得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即可,不论是否为法学专业,也不论是否为全日制学历,也不要求具有三年法律工作经历。(即:非法本可以报考,无论是否为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
二是如法律大专人员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放宽政策适用地区和适用期限内,不受其取得学籍(考籍)的时间和取得毕业证书时间限制,都可以报考。(即:法律专科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不受2018年4月28日前入学的限制都可报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